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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律师为什么帮坏人辩护”是个错误的说法

袁志 言志说法 2023-08-26

志言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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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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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律师为什么帮坏人辩护”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是把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混为一谈,不仅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这种说法很容易导致对律师职业的误解。










正  文



刑辩律师不仅会经常受到 “为什么帮坏人辩护”的指责,而且自身也时常纠结是不是在为坏人辩护,该不该为坏人辩护,面临道德上的困境。为解决道德上的困境,还找各种理由来证明自己虽然是为坏人辩护但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但我个人认为,“律师为什么帮坏人辩护”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说法,是把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混为一谈,不仅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这种说法很容易导致对律师职业的误解。



首先,好和坏是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其和法律适用时需要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


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虽然也存在社会共同认可并带有一定普适性的标准,但更多是个体运用一定的道德标准对自己或别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和推论,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客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不仅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会因时、因势、因事而异。同样的人、同样的事,会因判断主体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有人会认为是好人、好事,但也有人会认为是坏人、坏事。


如果在法律适用中,以好和坏作为判断的标准和立场,就是带有主观倾向性、带着有色眼镜在审查判断案件证据和事实,以好坏论,而不是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既定的规则和程序。


这是因为,具体法律适用过程,起始于证据能证明的事实是什么,然后通过对证据能证明事实进行客观描述,看和相关法律规范之间是否一致,有没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


法律适用的要点是看是或不是、符合或不符合,而不是好和坏、对与错,是一种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更多是是遵循形式理性而非实质理性,这是证据裁判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故虽然我们在制定法律规范时,有价值判断的因素及存在不同价值之间的平衡和选择,但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强调的却是道德无涉和价值无涉。


一方面,法律不会仅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坏人这一点就对其施加惩罚。某人即便从道德和价值的角度,被评价为是坏人,但如果在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上,未达到既定的标准和要求,就不能因为其是坏人就突破既定的标准和要求判决其有罪。


另一方面,也不会仅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好人这一点就对其不法行为予以无限宽宥。即便是好人、好心干了触犯法律的事,也只是轻重上有所区别,但同样会遭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行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好和坏之间没有关系


如果以好和坏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该享有辩护权,律师以好和坏来决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直接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冲突。


不仅因为是好是坏缺乏统一和一以贯之的标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且既然能以好坏为标准,自然人和人其它方面的异同也会成为判断的标准,如年龄、长相、肤色、性别、出身、经济条件等等。其后果就会让一部分人会因为个人的因素遭受到不公正的歧视和偏见,处于不利的位置。


因此,法律上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坏人、干了坏事就褫夺其享有辩护的权利。律师的职业伦理也要求律师不能以道德观和价值观作为决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选择标准。


律师的辩护行为,只是站在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角度,看证据是否充足、事实是否成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努力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公平的待遇,也不是从道德和价值的角度说其是好人还是坏人。


对律师而言,只要是自己的当事人,就不存在是好人还是坏人的问题,所展开的各种辩护行为,也只是按照职业伦理在切实履行辩护职责,律师提供辩护的行为和在辩护过程中履行辩护职责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好是坏之间没有关系。


在这一点上,律师的辩护行为和医生治病救人有共通之处,在履行辩护职责和救治过程中,都不会考虑对象是好还是坏,不存在帮坏人辩护和帮坏人治病的问题。


唯有区别的是:社会公众一般不会因为医生医治的是坏人就对其做出否定性评价,但常会因为律师辩护对象在道德和价值判断上是坏人而对律师及律师辩护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这是对律师及律师辩护行为极大的误解。


其实,律师和医生一样,都只是按照职业伦理在履行职责。不能因为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好话,干的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就把律师及律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事由和目的等同起来,进而把对律师及律师的辩护行为的评价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好和坏联系起来。主观上认为为好人辩护就是好律师,而为坏人辩护就是坏律师。



我以为,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时,没有必要纠结自己是否是在为坏人辩护,是否应当为坏人辩护,也没有必要找一些理由来证明自己不是在帮坏人辩护。社会公众也不应当把律师及律师的辩护行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好和坏联系起来,从而对律师及律师的辩护行为产生误解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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